| 记者11月16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政策规范高校独立学院的设置。规定高校的独立学院建院初期,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低于30%。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同时特别提出,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现有的专科层次以下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规定高校设置独立学院应当坚持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符合国家和山东省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要求。
省教育厅要求,我省将优先支持办学条件好、办学质量及社会信誉高的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高校所在地举办。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现有的专科层次以下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设置独立学院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负责人。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建院初期,专任教师及聘期1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低于30%。要有相对独立的校园,须有与办学规模和学科门类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条件,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建院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规划面积不少于4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院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独立学院的名称可使用地名、字号或按专业方向命名,统一格式为“××大学(学院)××学院”。独立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
独立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由高校及合作方人员组成,院长由董事会任命。独立学院按民办机制运行。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主要开设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招生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