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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须明码标价           
海南社会力量办学收费须明码标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0:28:32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所有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这是日前海南省发改厅、财政厅、教育厅和人事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重要内容。   

  海南省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中的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办学机构根据办学成本、供需状况和参加培训对象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通知)向社会公布的前20天分别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备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所有向学员收取的费用和相关收费办法均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基本内容为课程名称、教学时间、收费标准和计量单位以及其他规定应予公示的有关内容。办学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未在招生简章(通知)上予以公示的费用。学员中途退学,办学机构应按课时比例退回学费。   

  据了解,价格、教育和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管理指导,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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